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财政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部进步提比例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高科,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技型加计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费用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扣除200%在税前摊销。
二、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部进步提比例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高科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技型加计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费用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3月23日